第06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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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7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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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头太响惹来“歪脑筋” 钱塘企业奋起维权

  ■记者  王基诺

  本报讯  日前,钱塘区法院判决一起涉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格集团)诉某彩妆商行、某广告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认定电商拆分他人注册的“花西子”商标文字融入原商品标题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前不久,宜格集团在日常经营中发现,被告B彩妆商行在C广告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上销售化妆品时,在数十个彩妆商品标题中将原告的“花西子”注册商标文字拆分使用,在产品标题中使用“花”“西子”文字。

  平台用户搜索“花西子”,搜索结果展示的网站名称和产品标题只包含B彩妆商行的产品。

  2022年5月,原告宜格集团向钱塘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B彩妆商行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B彩妆商行、C广告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20万元。

  钱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B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点击B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B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宜格集团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被诉侵权行为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B彩妆商行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宜格集团的注册商标“花西子”具有较高知名度,B彩妆商行作为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并在商业行为中予以避让,然而B彩妆商行却实施了被诉营销行为,该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宜格集团注册商标“花西子”的商誉吸引相关目标市场用户注意力而增加B彩妆商行同类型商品点击率之意图;客观上分散了用户对宜格集团商品的注意力,损害了宜格集团的商业利益;同时,也降低了B彩妆商行的宣传成本,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法院综合“花西子”注册商标的知名度、B彩妆商行侵权行为方式、主观过错、侵权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判决B彩妆商行赔偿宜格集团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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