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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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19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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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永远不会向‘不法’让步”
陈鑫怡 画

  ■记者  王基诺

  通讯员  钱塘法  周生

  正当防卫究竟是什么?正当防卫“正”与“不正”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近日,区检察院及区法院以案释法,分析各地几起正当防卫相关案件,向市民讲解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区别以及正当防卫认定相关条件。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男子酒后殴打快递店主  店主:结果说明“不还手”是对的

  2022年7月29日晚,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

  事发当晚,谢某酒后在桃江灰山港镇一个快递代收点买了5元钱槟榔后离开。不久谢某返回,声称刚刚给的是50元,要求店主刘先生找钱。刘先生把收钱盒子给谢某看,里面并没有所说的那张50元现金。

  谢某恼羞成怒对刘先生拳打脚踢,刘先生原想打电话报警,不料手机被谢某一巴掌打掉。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谢某左右开弓挥拳打向刘先生,刘先生仅用手遮挡躲避,一直没有反击。

  被持续殴打约两分钟,刘先生为什么不还手?“我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我的家庭就完了。”事后刘先生给出了解释。原来,刘先生的妻子刚生完孩子,为了妻子和襁褓中的孩子他不敢还手。刘先生送医后初步诊断鼻梁骨折、脑震荡,谢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办理。

  钱塘说法:

  正当防卫最主要的是防卫,体现在行为上则表现为逃跑、挣扎、护体、格挡和紧迫反抗等。也就是说,一切急于脱身、自保的行为,或者必要的脱身性回击行为,才可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在实践中,别人打你,你还手往往会被定义为互殴,所以事件中的刘先生不敢还手。基于此,当刘先生被谢某殴打后,应先采取抵挡或逃跑。

  被拳打脚踢后抡起车锁反击致人重伤  法官:如此“还击”不属正当防卫

  双方发生争执,对方先行动手,另一方抡起车锁反击致人重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20年1月17日晚,网约车司机吴某停车在南宁市江南区北海路某小区附近的路边等待平台派单时,饮酒后的梁某上前要求搭乘,被吴某拒绝,言语不合之下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梁某用拳头殴打并踢踹吴某,吴某遂持汽车方向盘锁连续多次击打梁某头部,造成梁某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左肱骨外髁骨折等多处损伤。事发后,吴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经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近期该案件完成审理,以下为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先动手打吴某,但只是用拳头击打,侵害程度相对有限,且在案发现场有多个夜市摊点在营业,也有较多人员流动和车辆往来,吴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其完全可以辨识。吴某用汽车方向盘锁持续多次击打梁某头部等人体重要部位,最终致梁某重伤二级,行为已超出防卫的意图和意志,目的已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出于报复对梁某进行伤害,行为已属故意伤害犯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已充分证明,事发当晚,梁某欲搭乘吴某所驾网约车,是想搭乘网约车的乘客,并非寻衅滋事的不法侵害者,后因被吴某拒绝而与吴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确实是梁某先动手殴打吴某,但从当时现场情况及梁某对吴某的侵害程度看,梁某徒手先殴打吴某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而是不理智的冲动行为,吴某在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及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条件下,即持汽车方向盘锁和梁某互殴,并持汽车方向盘锁朝梁某的人体重要部位头部连续击打致梁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属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故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钱塘说法:

  通常来说,正当防卫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梁某因吴某拒载而与吴某发生争执的情况下,梁某先行动手的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但其实施的是拳打脚踢轻微暴力行为,被告人吴某能够辨识对方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的情况下,直接使用方向盘锁连续多次重击梁某头部,显然并非正当防卫,而系报复性的伤害行为。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辨识情况以及防卫手段的具体裁判标准,需要法官结合具体个案情节予以评判。

  一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

  法官:保护自己属正当防卫

  广西一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其死亡被认定正当防卫一案,日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判决书显示,王某与潘某是同村人,2020年5月27日,潘某与王某酒后从朋友家出来后,一起走路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某实施搂抱、亲吻,其间潘某用手推开王某并予以反抗。

  二人行至一处时,王某再次对潘某强行搂抱,被潘某用手推开。王某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地上,昏迷不醒。随后潘某打电话喊人来到现场,王某被送到附近卫生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又转院至当地人民医院治疗。

  2020年6月4日,王某的女儿到派出所报案,潘某到派出所自首。6月9日,王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属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8月10日,当地公安机关以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9月16日,当地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称潘某在遭到王某多次猥亵侵犯的情况下,出于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死亡的后果,但该后果是当时潘某不能预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潘某的行为不是犯罪,决定不起诉潘某。

  2021年11月19日,当地法院就该案民事赔偿作出判决,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潘某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潘某出于本能推开王某符合人之常情。王某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潘某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案件证据证明潘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对家属提出的87万余元赔偿金不予支持。

  该案一经判决,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钱塘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中,一方先动手,后一方动手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不法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防卫挑拨式的“正当防卫”行为。此外,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施“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也非正当防卫。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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