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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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22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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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首例“危险作业罪”宣判 近7吨危险化学品靠近民房 未发生事故负责人仍获刑

  ■记者  余梦梅  通讯员  伊芳明

  “杭州某公司存放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距离民房只有11.5米,虽未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该公司负责人仍须负刑事责任。”9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发生在河庄街道的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杨某龙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事情发生在2021年4月2日,当时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某公司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当执法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成箱摆放的危化品让执法人员震惊,经检查,该公司仓库内存储有家居木器漆2380公斤、家具漆1334公斤等11类近7吨危险化学品。

  接到线索后,民警高林峰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仓库楼下不仅有家具公司的加工车间和仓库,还有存储着压缩气瓶的保险箱厂,并且该厂区紧邻居民民房,距离仅有十几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随后,河庄派出所立即进行立案侦查,高林峰当场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将仓库内的油漆、固化剂等物扣押至危化品专用仓库。随后,将公司负责人杨某传唤至所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审查,上述油漆、加固剂等均为杨某龙的公司所有。在民警的讯问下,嫌疑人杨某龙交代公司并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民警对现场勘查时发现,该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通风设备等,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公司也未制定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之后,嫌疑人杨某龙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钱塘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龙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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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新区报要闻03我区首例“危险作业罪”宣判 近7吨危险化学品靠近民房 未发生事故负责人仍获刑 2021-09-22 2 2021年09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