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钱塘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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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4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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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好“超龄” 也是捍卫文明

  特约评论员  顾俊民

  清晨6点的菜市场、深夜值守的小区门岗、穿梭在写字楼里的保洁阿姨、草坪上除草的绿化工……现如今,越来越多的“银发打工人”活跃在城市运转的一线。数据显示,我国超龄劳动者规模已逾亿人。他们或用经验续写职业价值,或为生计补贴家用,以晚年的辛劳反哺社会。而我们要问的是:当他们交付劳动时,社会是否给予了对等的尊重与保障?

  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处于法律的尴尬地带——传统的“二元划分”将超龄用工一刀切地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使其脱离劳动法保护范围,也侵蚀着劳动公平的根基。今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开始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务工群体的部门规章,新规不仅呼应了超龄劳动者维权难的现实痛点,更标志着劳动权益保障从“身份本位”向“事实本位”的范式转型。

  新规的最大亮点,是打破了“达到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保障资格”的固有认知,构建起“以事实劳动为核心、以基本权益为底线”的用工保障模式。新规将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认定“解绑”——不再纠结于“是劳务还是劳动”,只要形成事实用工,超龄劳动者就享有及时足额支付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工伤保险保障方面,暂行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因基本权益发生争议时,还可直接走劳动仲裁程序。新规以“人的劳动事实”而非“年龄身份”作为保护基准,这是对“过了退休年龄就不配谈劳动法”的旧逻辑的推翻,是法治的进步,也是对“每一份劳动都值得尊重”这一价值的制度性确认。

  良法善治,贵在落地。暂行规定落地尚需劳动监察盯紧书面用工协议的签订与工伤保险的参保,严惩“假劳务、真用工、零保障”的违规行为;企业也应摒弃“超龄=低保障”的功利思维,按岗匹配、善意管理;超龄劳动者自身同样要增强权利意识,敢于对欠薪和违法加班说“不”。只有社会各方合力,才能将纸面权利变成口袋里的底气。

  当银发族决定重返岗位时,我们以怎样的制度对待他们,本质上就是以怎样的标准定义文明。从这个意义上讲,尊重包括超龄劳动者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应当是社会文明的题中之义。而让这份“尊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是现代文明的生动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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